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现就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申请程序
(一)医疗机构拟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向盟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附件1),提出申请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原因和理由;
3.选址地点、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平面图;
4.拟开展静脉用药调配工作人员名单(附件3)及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5.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调配相关管理制度。
(二)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
1.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有关情况;
2.在执业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附件1),提出申请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原因和理由;
(2)选址地点、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平面图;
(3)拟开展静脉用药调配工作人员名单(附件3)及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4)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调配相关管理制度。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审核、验收
(一)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申请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审核和现场验收,并对有关调配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审核、验收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三级医疗机构申请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核、现场验收,并对有关调配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审核、验收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备案期限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医疗机构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验收,于10日内出具书面通知。
(二)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校验工作与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同步开展。
附件:1.医疗机构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申请书
2.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现场验收意见表
3.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人员名单
2021年2月3日
附件字79.docx